污水處理用復合碳源技術規(guī)范
1、范圍
本文件規(guī)定了污水處理用復合碳源產(chǎn)品的要求、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及安全要求。
本文件適用于污水處理用復合碳源,該產(chǎn)品主要用于城鎮(zhèn)生活污水、工業(yè)廢水等處理過程中的碳源補充。
2、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(guī)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。其中,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;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/T 261 閃點的測定 賓斯基一馬丁閉口杯法
GB/T 510 石油產(chǎn)品凝點側定法
GB/T 601 化學試劑 滴定分析用標準溶液的制備
GB/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分析用標準溶液的制備
GB/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川制品的制備
GB/T 6678 化工產(chǎn)品采樣總則
GB/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(guī)格和試驗方法
GB/T 8170 數(shù)值修約規(guī)則與極限數(shù)值的表示和判定
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
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側定承量法
GB/T 21615 危險品 易脫液體閉杯閃點試驗方法
GB/T 21621 危險品 金屬腐蝕性試驗方法
GB/T 21757 化學品 急性經(jīng)口毒性試較急性毒性分類法
GB/T 21848 工業(yè)用化學品 爆炸危險性的確定
GB/T 21860 液體化學品自燃溫度的試驗方法
GB/T 22592 水處理劑 pH值測定方法通則
GB/T 22594 水處理劑 密度測定方法通則
IIJ 505 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
HJ 535 水質 氨氮的側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
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
HJ 694 水質 汞、砷、硒、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
HJ 776 水質 32種元素的側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(fā)射光譜法
IIJ 828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
HG/T 5960-2021 廢(污)水處理用復合碳源
3、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3.1
碳源carbon source可為廢(污)水生化處理系統(tǒng)的微生物生長代謝提供營養(yǎng)物的含碳化合物。
3.2
復合碳源composite carbon source由甲醇、乙醇、丁醇、乙二醇、丙二醇、正丙醇、丙三醇、乙酸、乙酸鈉、檸檬酸、檸檬酸鈉、葡萄糖、蔗糖及淀粉中兩種或兩種以上可兼容(無化學反應)的單一碳源復配組成的不存在安全風險的碳源。
4、 要求
4.1 原輔材料要求
用于生產(chǎn)復合碳源的原輔材料應符合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或經(jīng)備案有效的其他標準的質量要求和有關規(guī)定。不應使用或有關部門發(fā)布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。
4.2 生產(chǎn)工藝要求
宜采用鼓勵的先進技術工藝,不應使用或有關部門發(fā)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術、工藝,不得超越范圍選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生產(chǎn)。
4.3 技術要求
4.3.1 外觀
無色或微黃色透明液體,無刺激性氣味。
4.3.2 理化指標
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項目 | 要求 | 試驗方法 |
化學需氧量(CODCr)/(mg/L) | ≥2.5×105 | HJ 828 |
BOD5/CODCr | ≥0.6 | HJ 505 |
pH值 | 6.0~9.0 | GB/T 22592 |
密度(20℃)/(g/cm3) | 1~1.15 | GB/T 22594 |
水不溶物的質量分數(shù)/% | ≤0.2 | GB/T 11901 |
凝點/℃ | ≤-10 | GB/T 510 |
總磷(以P計)/(mg/L) | ≤5.0 | GB/T 11893 |
總氮(以N計)/(mg/L) | ≤25.0 | HJ 636 |
氯化物(Cl)/% | ≤0.025 | HG/T 5960-2021中5.11 |
硫酸鹽(SO2)/% | ≤0.025 | HG/T 5960-2021中5.12 |
總汞(以Hg計)/(mg/L) | ≤0.2 | HJ 694 |
總鎘(以Cd計)/(mg/L) | ≤2.0 | HJ 776 |
總鉻(以Cr計)/(mg/L) | ≤5.0 | HJ 776 |
總砷(以As計)/(mg/L) | ≤5.0 | HJ 694 |
總鉛(以Pb計)/(mg/L) | ≤5.0 | HJ 776 |
4.3.3 安全性指標
應符合表2的規(guī)定。
項目 | 要求 | 試驗方法 |
閃點/℃ | ≥70 | GB/T 261 |
金屬腐蝕速率(mm/a) | ≤6.25 | GB/T 21621 |
5. 檢驗規(guī)則
5.1 檢驗分類
產(chǎn)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5.2 組批和抽樣
5.2.1 組批
以同原料、同配方、同工藝、同班次所生產(chǎn)的產(chǎn)品為一批次。
5.2.2 抽樣
5.2.2.1 按GB/T 6678規(guī)定確定的采樣單元數(shù)。
5.2.2.2 對于桶裝的液體產(chǎn)品,采樣時應將采樣器深入桶內,從上、中、下部位采樣,每個部位采樣量不少于300 mL.將所采樣品混勻,從中取出約800 mL,分裝于兩只清潔、干燥的試劑瓶中,密封。
5.2.2.3 對于用貯罐裝的液體產(chǎn)品,用采樣器從罐的上、中、下部位采樣,每個部位采樣量不少于500mL,將所采樣品混勻,從中取出約800 mL,分裝于兩只清潔、千燥的試劑瓶中。密封。
5.2.2.4 在密封的樣品瓶上貼上標簽,注明生產(chǎn)廠名、產(chǎn)品名稱、批號、采樣日期和采樣者姓名。一瓶供檢驗用,另一瓶保存3個月備查。
5.3 出廠檢驗
5.3.1 每批產(chǎn)品須經(jīng)生產(chǎn)企業(yè)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文件規(guī)定的方法檢驗合格,并出具合格證后方可出廠。
5.3.2 產(chǎn)品出廠檢驗項口:外觀、化學需氧量、pH值、總氮和總磷。
5.4 型式檢驗
5.4.1 正常生產(chǎn)時,型式檢驗每年應進行一次,發(fā)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亦應進行:
a) 新產(chǎn)品試制鑒定時;
b) 主要原材料、零部件或關鍵工藝有較大變化時;
c) 更換設備或停產(chǎn)半年以上,恢復生產(chǎn)時;
d)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;
e)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5.4.2 型式檢驗項目為表1和表2規(guī)定的全部項目。
5.5 判定規(guī)則
5.5.1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時,則判定該批產(chǎn)品為合格。
5.5.2 檢驗項目有1項或1項以上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時,可在原批次產(chǎn)品中加倍抽樣復檢一次,判定以復檢結果為準,若復檢項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時,判該批次產(chǎn)品為合格;若仍有項目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時,則判該批次產(chǎn)品為不合格。
6.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6.1 標志
6.1.1 產(chǎn)品的包裝上應涂刷牢固的標志。標志內容包括:生產(chǎn)廠名、產(chǎn)品名稱、商標、批號或生產(chǎn)日期、凈質量、廠址、標準執(zhí)行編號以及GB/T 191規(guī)定的“怕曬”、“怕雨”和“向上”標志。
6.1.2 每批出廠的產(chǎn)品應附有質量檢驗報告、質量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。
6.2 包裝
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裝或散裝。桶裝凈質量25kg, 50kg或依顧客要求而定;散裝產(chǎn)品貯存在槽罐中。
6.3 運愉
運輸時應嚴防雨淋、曝曬和受潮,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性的物品混裝、混運。散裝產(chǎn)品運輸時應使用槽罐車。
6.4 貯存
產(chǎn)品應貯存在陰涼、通風、干燥的庫房內,環(huán)境溫度宜在4℃~35℃,產(chǎn)品保質期為6個月。